申请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通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一项随着票据的产生和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为保护丧失票据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情形,以及依法可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示催告程序,是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票据的广泛运用,在持票人丧失票据后的一种权利救济和保全措施,是一种票据丧失的最终补救措施,是一种特殊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在第18章专门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
票据丢失后的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为:(1)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清,失票人向人民法院递交公示催告申请书时,应当表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以及事实等,如果是已通知挂失止付的,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付款人接到停止付款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人民法院应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3)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票据权利主张后,应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票据如果公示催告的票据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应裁定予以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4)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由人民法院言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井通知付款人,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此外,为了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如果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及时中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 22号1992年7月94日起施行)
22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27.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22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写明以下内容:
(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
(3)申报权利的期间;
(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229.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
230.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31.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232.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33.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234.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235.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36.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支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
237.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3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39.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当事人申请公示催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持有人。所谓票据持有人,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失票前记载的权利的最后合法持有人。(2)具有明确、合法的申请形式和理由。明确、合法的申请形式和理由的要求有: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必须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申请人应当递交申请书,并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3)相对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处于不明确状态。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不解决纠纷,在申清公示催告时如果明确存在相对利害关系人,这实际上是一种票据纠纷,只能通过普通审判程序解决,不能申请公示催告。(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即向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载明的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5)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公示催告程序分为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在公示催告阶段,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案件后,即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除权判决阶段,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是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