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消除危险纠纷,是指占有人请求消除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占有物安全的行为引发的纠纷。当他人之行为造成或者可能会造成占有物安全上的危险时,赋予占有人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是保护物的安全的必要措施。
消除危险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方法,赋予占有人以消除危险的请求权目的在于保护物的安全,所以《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占有人的消除危险的请求权,这也是《物权法》规定的一类新的纠纷类型,《规定》将其作为占有保护纠纷下的第三级案由之一。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和物权保护中的消除危险纠纷案由的区别,如果属于物权人对其物的保护,则应当适用物权保护中的消除危险纠纷案由,具体可以适用各类物权纠纷项下的案由。
《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一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孽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占有消除危险纠纷一般应由占有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物权保护中的消除危险纠纷的区别。如果属于物权人其物的保护,则应当适用物权保护中的消除危险纠纷案由。而占有保护消除危险纠纷案由是保护占有人占有物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