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具有人身属性,夫妻双方无法进行转移。但是扶养纠纷不仅包括夫妻之间的扶养纠纷,还包括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纠纷。因为兄弟姐妹之间提起的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便统称为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一是针对未成年的弟、妹所进行的变更扶养关系。有负担能力的成年的兄、姐,针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弟妹,所提起的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二是针对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兄、姐,接受过兄姐扶养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所提起的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便是我们所称的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因撤销婚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 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特别注意:这只是一般的规定。
以下是几类比较特殊的地域管辖,我们进行一一列举:在民诉意见中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的有关人身的民事纠纷。
1、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只有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不论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是否超过一年,均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不满一年。如果双方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且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超过一年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时间是指实际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时间。)
提起变更扶养关系的主体,因扶养权的人身属性,而具有专属性。
一、针对未成年的弟、妹所进行的变更扶养关系。有负担能力的成年的兄、姐,针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弟妹,所提起的变更扶养关系纠纷。所能提起的诉讼主体只能为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主体。
二是针对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兄、姐,接受过兄、姐扶养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所提起的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便是我们所称的变更扶养关系纠纷。所能提起的诉讼主体只能是接受过过兄、姐扶养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
但是这只是一种大概的情况,我们也可以进行协商解决,这种法律没有加以限制,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可以参考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标准进行解决,一方要求变更扶养关系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被扶养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扶养的;
(2)与被扶养人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或有虐待被扶养人行为,或其与被扶养人共同生活对被扶养人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被扶养人,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抚养人之间协议变更扶养关系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