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后,该公民经过治疗,由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转变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部分消灭,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定程序恢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其能够参与一定的民事活动。
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应由原作出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9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民法通则》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民法通则》(198?年t月1日起施行2009年5月27日修正)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