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是指在人民法院作出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对财产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认定财产无主判决。
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作出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是第三级案由。认定无主财产的判决被撤销后,如果原财产还存在的,占有该项财产的单位应当返还;原财产已不存在或者返还财产确有困难的,可以返还同类财产,或者按照原财产的数量和质量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
处理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193条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九十三条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