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是指因专利权宣布无效后被控专利侵权人、专利被许可人、专利受让人依法要求专利权人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而提起的诉讼纠纷。
对于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的管辖,应区分基础法律关系系侵权法律关系还是合同法律关系而分别确定管辖。对于因之前存在的专利侵权纠纷而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被控侵权人提出的返还侵权赔偿金纠纷,一般宜按照专利侵权案们的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对于因存在专利权转让合同而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受让人提出的返还专利权转让费纠纷,可以按照专利权转让合同案件的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对于因存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被许可人提出的返还专利使用费纠纷,可以按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案件的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
《专利法》(1985年4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对于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的管辖,首先应区分基础法律关系是侵权法律关系还是合同法律关系。若是因之前存在的专利侵权纠纷而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被控侵权人提出的返还侵权赔偿金纠纷,一般应按照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参见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部分)。对于因存在专利权转让合同而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受让人提出的返还专利权转让费纠纷,可以按照专利权转让合同案件的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参见132.专利合同纠纷“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部分)。对于因存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被许可人提出的返还专利使用费纠纷;可以按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案件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参见132.专利合同纠纷“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