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它是微电子技术的核心,电子信息技术基础。广泛应用于计算机,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等电子产品。具备集成性,整体性及工艺严格性。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通俗地说,它就是确定用以制造集成电路的电子元件在一个传导材料中的几何图形排列和连接的布局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作、有关专有权利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等内容所订立的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的主要特点是:(1)合同客体的特殊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的客体是布图设计所能带来的其特有的利益。(2)需订立书面合同。
在实践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主要有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作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创作合同和合作创作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计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包括复制权和商业利用权)的转计所订立的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是指权利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一部或者个部,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许可他人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第十一条 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二十二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相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计算机软件开发、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条 布图设计是2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创作的,创作者应当共同申请布图设计登记;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涉及共有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每一个共同布图设计权利人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布图设计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其所持有的那一部分权利进行转让、出质或者与他人订立独占许可合同或者排他许可合同。
第十一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允许其转让的证明文件。
布图设计专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鉴于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多涉及技术性问题,专业性强,法律问题复杂,考虑到案件数量、审判力量的配置和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等因素,《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对管辖问题,参照了专利法司法解释关于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将此类案件相对集中审理。鉴于涉及布图设计行政案件的被告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位于北京市,特别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数量不会太多,不宜分散审理,通知规定第(5)至(10) 类的涉及布图设计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根据《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布图设计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第一审布图设计计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共有4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34个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市的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与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的不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不能够适用专利法予以保护,因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上是一种图形设计,但并非是一种工业品外观设计。布图设计并不取决于集成电路的外观,而决定于集成电路中具有电子功能的每一元件的实际位置;布图设计尽管需要专家的大量劳动,但设计方案不会有多大改变,其设计的主旨在于提高集成度、节约材料、降低能耗,因此不具备创造性的专门要求。因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与专利权其实还是有很大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