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域名,就是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相对应。目前,网络域名的种类十分丰富,主要有.com , cn. net. org.edu. gov.cc.tv等。
网络域名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网络域名的注册、转让和使用等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网络域名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其合同标的的特殊性,是网络域名,属无形财产。
在实践中,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主要有:
(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是指域名注册申请者为解决网络地址对应的问题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而引发的纠纷。
(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域名持有者将其注册的网络域名转让给他人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是指域名持有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的网络域名所订立的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网络域名能否作为单独一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一定的争议,法律上目前也并无将网络域名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加以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已经普遍承认域名持有者(注册人)对之享有一定的民事权益,有关的纠纷一般也作为知识产权纠纷来处理:可以说,实际上已经将其作为知识产权来对待。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 )地址相对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一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考虑到《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网络”而非“计算机网络”的称谓,修改后的《规定》在此相应将原《规定》案由中的“计算机”一词删去,确定为“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 )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五)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一个或多个顶级域名,并负责管理这些顶级域名以下各级域名注册服务的管理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审核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服务机构。
第三十六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八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三十九条 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第一条 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网络域名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