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人民法院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而采取临时措施之后,因中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而发生的损害责任纠纷。
临时措施,指的是司法机关在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终局决定前,因情况紧急而为权利人采取的临时性的救济措施。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临时措施主要包括三种:责令停让有关行为(一般称为临时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在实践中,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主要有:
(1) 因申请诉前停正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人民法院应专利权人的中请而采取临时措施之后,因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而发生的损害责任纠纷。
(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人民法院应商标专用权人的申请而采取临时措施之后,因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而发生的损害责任纠纷。
(3)因中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人民法院应著作权人或领接权人的申请而采取临时措施之后,因申请人不起诉或者中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而发产生的损害责任纠纷。
(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人民法院应植物新品种权利人的申请而采取临时措施之后,因申清人不起诉或者巾请错误造成被中请人损失而发月几的损害责任纠纷。
(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海关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而采取临时措施之后,因中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而发生的损害责任纠纷。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清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专利法》(1985年4月!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27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
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 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商标法》(1983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7日修正)
第五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下及时制比,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2月26日修正)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30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1()月I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有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0号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 2号2002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 31号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对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于2001年10月27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措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 2号2002年1月22日起施行)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11月16日起施行)
第三条 对于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措施的,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号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协助取证。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4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24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知识产权司法解释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起诉之前(或者在起诉的同时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15日内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采取有关措施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在本质上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考虑到这类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比较多见,特别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只有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可以采取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证据保全也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有关申请错误的判断也往往涉及一些知识产权专门问题。《规定》在知识权权属、侵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下单列了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的第三级案由。凡是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包括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中因申请临时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而引起的损害责仟纠纷,无论是因诉前中请、起诉时申清还是诉讼中申请,都应当确定为这一案由;在非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因申请临时措施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则不适用这一案由。
与2008年《规定》相比,这次修改一方面是将“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修改为“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因为这种案件一般多出现在知识产权领域,这样表述更加严谨;另一方面是在第三级案由之下又列举了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因中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川权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停庄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仟纠纷、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这5个第四级案由。其中,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即:“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浸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