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是指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堆放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处理。
一般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特别的免责事由:1)堆放人无过错;2)第三人过错。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堆放物致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第三人承担;若堆放人也有过错的,两者依照共同侵权责任处理。3)受害人过错。损害结果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堆放人免除责任;若两者过错行为造成的,依过失相抵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8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55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授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2008年《规定》中,特殊类型侵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下设有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和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2个第三级案由,对应物件损害责任案件。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对物件损害责任的案由作出调整,设置专门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将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仟纠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和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对于7个第四级案由不能涵盖的情形,依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