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破坏或者污染环境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一种行政惩罚措施。
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处罚人,即执法主体是指《环境保护法》7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对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海洋、海事、公安交、通、铁道、民航;对自然资源监督管理的有: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渔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特点:
处罚主体: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处罚对象:环境行政相对人中的具有广泛性
处罚手段:具有多样性
处罚的性质:行政制裁
处罚是行政机关单方的强制性行为
处罚具有时效性
依法处罚原则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双罚或者多罚原则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1)警告
(2)罚款
(3)责令停产整顿(新列入)
(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新列入)
(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7)行政拘留(新列入)
(8)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设定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处罚的法律依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处罚的事实依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知识链接:
我国的环境法律从效力体系分为宪法中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等。
我国环境行政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