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公安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其履行时,不予答复、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
一是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是具有履行的可能性。即行政机关能够履行相应的职责。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阻碍履行或使职责不能完全履行,则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三是要有相对人的合法申请。这是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前提条件,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无所谓不履行法定职责。
四是要有不履行的表现。只有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后不处理、不答复、拖延处理或拒绝处理,才会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1)针对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制止和侦查。
(2)针对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和制止。
(3)针对交通工作——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针对消防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
(5)针对①枪支弹药②管制刀具③易燃易爆④剧毒⑤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
(6)针对特种行业——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特种行业:旅馆业、刻制业、废品收购业等易于被犯罪分子用来藏身、伪造印信或销赃的行业。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针对机集会、游行、示威——管理集会、游行、示威。
(9)针对①户政②国籍③出入境事务④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行的有关事务——管理。
(10)针对国(边)境地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刑罚种类:①管制②拘役③剥夺政治权利④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负责监外执行⑤监督、考察被宣告:a、缓刑b假释的罪犯。
(12)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重点是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13)“两个指导”——①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②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概括性条款或兜底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