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门有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这是保障受教育者教育权的一部分,在受教育者的要求或者申请下,若其不履行自己的该项法定职责,属于教育机构不履行核查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5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6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策情况,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