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船是指沉没的各类船舶、船舶设施或者设备,以及其所载的全部货物或者其他物品。搁浅船舶依靠自身不能脱浅的,视为沉船。打捞单位对沉船沉物实施的各种处置措施,包括扫测、探摸、起浮、移位、解体、清除等及其他相关作业。交通部主管全国沿海和内河可航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打捞清除工作,海事局是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主管机关。海事局主要职权包括认定沉船沉物是否对水上交通安全或者对环境污染构成威胁,并决定对沉船沉物是否实施强制打捞清除或者应急(即时)打捞清除;决定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申请期限和打捞清除期限;批准沉船沉物所有人提出的打捞清除计划和完工期限;对强制打捞清除或者应急打捞清除获得的打捞物的处置权,对无主沉船沉物的处置权;对强制打捞清除或者应急打捞清除作业的委托权;对强制打捞清除或者应急打捞清除费用的追索权;对未经批准的打捞清除行为或者其他有关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对打捞清除作业的监督管理权。海事局应该对沉船进行打捞而不打捞时则构成交通不履行打捞沉船法定职责不作为行为。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0条: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流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否则,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其全部费用由沉物、漂流物之所有人、经营人承担。本条规定不影响沉没物、漂流物的所有人、经营人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对影响航行安全和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流物,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其全部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前款的规定不影响沉没物、漂流物的所有人、经营人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
《打捞沉船管理办法》:沉船包括沉船本体、船上器物以及货物,但不包括舰艇和木帆船;
应当打捞的船舶包括:妨碍船舶安全航行或者工程建筑的沉船、有修复使用价值的沉船、有拆卸利用价值的沉船;
在沉船严重危害船舶安全航行时,主管机关有权立即进行打捞清除;
主管机关有权规定沉船所有人申请打捞期限和打捞期限,如果沉船所有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和进行打捞,主管机关有权进行打捞或者解体清除;
如果沉船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打捞,丧失对沉船的所有权;
主管机关可以变卖残骸,沉船所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发还原物或价值,否则丧失所有权;
沉船沉物打捞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均不得擅自打捞或者拆除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