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XX镇X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XX
电话:1390578xxxx。
被申请人:丽水市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XX路44号
法定代表人:刘XX
电话:1390578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12)莲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11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以上共计379499元人民币(至执行立案时)。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10月20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做出(2012)莲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执行立案时违约金32409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丽水市莲都区人民院 执行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1、判决书复印件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