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知识
1.什么是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为设立合伙企业向有关机关递交的申请即为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
2.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一、申请登记项目
企业名称
备用名称1
备用名称2
主要经营
场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类型
合伙期限
合伙人数
有限合伙人
从业人数
认缴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金额
全体合伙人签字: 申请日期:x年x月X日
二、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表略
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