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的概念
我同《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根据这一法律定义和《刑事诉淦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对侦查的概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
在我国,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对侦查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表明,侦查既是公诉案件立案后必须进行的一个阶段,也是为起诉做准备的一个阶段。公诉案件不经过侦查,起诉就无法进行。只有通过侦查活动,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了犯罪事实和查获了犯罪嫌疑人,才能进入起诉阶段。因此,侦查有它特定的任务和目的,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
长期以来,我同将刑事案件的侦查分为前期的侦查和后期的预审两个阶段。其中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的刑警部门负责,其主要任务是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预审阶段则由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对查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核实证据,查清余罪。虽然近些年来公安机关进行刑侦体制改革,实行侦审合一,取消预审部门,以提高侦查效率,但前期的侦查和后期的预审工作仍然是存在的,只不过是刑警部门全部承担罢了。
(二)侦查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进行
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正当权利,保证同家侦查权的统一行使,有效地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我围《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将刑市案什的侦查权只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缉私部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任司法实践中,有关机关、团体和单位的保卫处(科)对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收集的证据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应当明确,保卫处(科)的工作只能是协助,而无权单独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而进行的调查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的规定,专门调查工作具体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等财产,鉴定,技术侦查等诉讼活动。上述调查工作是侦查机关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具有诉讼证据的性质,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所谓“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人而采取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对人身、财物进行强制或缉拿犯罪嫌疑人的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和第二编第二章的规定,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类是在侦查活动中采用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另一类是在进行专门调查工作中采用的强制性方法,如强制检查、强行搜查、强制扣押等。
(四)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侦查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仅对涮查对象和现场见证人公开)和很大的强制性,容易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侵犯,因此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伤害无辜,《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刑事诉讼活动的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有益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侦查的条件、方式、方法、步骤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依照法律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侦查任务,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所收集证据的有效性。否则,就必然造成混乱,不是伤害无辜,就是放纵犯罪分子.并使侦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给查明案情带来困难。
一、侦查的概念
我同《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根据这一法律定义和《刑事诉淦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对侦查的概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
在我国,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对侦查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表明,侦查既是公诉案件立案后必须进行的一个阶段,也是为起诉做准备的一个阶段。公诉案件不经过侦查,起诉就无法进行。只有通过侦查活动,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了犯罪事实和查获了犯罪嫌疑人,才能进入起诉阶段。因此,侦查有它特定的任务和目的,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
长期以来,我同将刑事案件的侦查分为前期的侦查和后期的预审两个阶段。其中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的刑警部门负责,其主要任务是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预审阶段则由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对查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核实证据,查清余罪。虽然近些年来公安机关进行刑侦体制改革,实行侦审合一,取消预审部门,以提高侦查效率,但前期的侦查和后期的预审工作仍然是存在的,只不过是刑警部门全部承担罢了。
(二)侦查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进行
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正当权利,保证同家侦查权的统一行使,有效地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我围《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将刑市案什的侦查权只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缉私部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任司法实践中,有关机关、团体和单位的保卫处(科)对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收集的证据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应当明确,保卫处(科)的工作只能是协助,而无权单独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而进行的调查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的规定,专门调查工作具体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等财产,鉴定,技术侦查等诉讼活动。上述调查工作是侦查机关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具有诉讼证据的性质,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所谓“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人而采取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对人身、财物进行强制或缉拿犯罪嫌疑人的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和第二编第二章的规定,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类是在侦查活动中采用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另一类是在进行专门调查工作中采用的强制性方法,如强制检查、强行搜查、强制扣押等。
(四)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侦查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仅对涮查对象和现场见证人公开)和很大的强制性,容易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侵犯,因此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伤害无辜,《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刑事诉讼活动的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有益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侦查的条件、方式、方法、步骤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依照法律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侦查任务,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所收集证据的有效性。否则,就必然造成混乱,不是伤害无辜,就是放纵犯罪分子.并使侦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给查明案情带来困难。
二、侦查的组织体系
(一)、综观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侦查组织体系主要有侦诉结合和侦诉分离两种。
侦诉结合,是指侦查机关与起诉机关紧密结合.起诉机关有权进行侦查;侦查机关受起诉机关指挥与监督。大陆法系围家一般采用这种侦查组织体系。例如,在德国,立法规定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同时它电可以将案件交付警察机关或其他人员进行侦查;对于检察官的委托和命令,后者必须执行。在法国,检察官有权指导并监督警察的侦查活动,即使对预审法官侦查的案件,检察官也有权随时查阅侦查材料.并可要求预审法官采取某种行为来查明案件事实。在兼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特征的日本,检察官对警察的侦查亦有权进行指挥。
侦诉分离,是指侦查机关与起诉机关互不隶属,它们均具有独立的地位,侦查和起诉分别由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这种侦查组织体系。例如,在美国,侦查警察机关进行,起诉由检察机关进行,检察机关对警察机关的侦查几乎没有实际控制力。在英国,原来任何人(包括个人、商号、警察等)都有权起诉,警察机关不仅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而且还负责多数刑事案件的起诉工作,只有对于比较复杂和重大的案件警察机关才委托检察机关起诉。1985年英国《犯罪起诉法》对其检察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包括实行侦查和起诉分离,强化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使之成为独立负责刑事案件起诉事务的机关。
(二)我国的侦查组织体系
我国的侦查组织体系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大多数案件实行侦诉分离,即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分立,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缉私局进行,起诉由检察机关进行;另一方面又具有一定的侦诉一体的特征。具体表现在: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这种组织体系的建立,是由我国检察机关既是公诉机关又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决定的,具有鲜明的特色。
三、侦查的任务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关于刑事诉讼任务的规定和第l 13条、第1 14条关于侦查的一般规定,侦查的主要任务是:
(一)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应当通过侦查活动,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准确地查明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时问地点、犯罪的动机目的以及犯罪的手段、结果等案件情况。在侦查过程中,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则应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将其追捕归案。另外,如果发现犯罪分子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则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以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因此,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辩护的权利并有权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总之,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在侦查中.侦查机关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增强法治观念,进而积极行动起来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以有效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侦查既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也是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
查获犯罪人的关键阶段,对于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侦查是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刑事案件的情况错综复杂,犯罪活动大多是秘密进行的,而且犯罪分子作案后,还会想方设法采用隐匿、毁灭证据和制造假象等手段逃避刑事追究,因而事实的真相往往被掩盖起来。只有进行侦查活动,发现和收集证据,才能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进而对犯罪分子予以有效的揭露、证实和惩罚,同时对有犯罪企图的人予以有力的震慑。可见,侦查是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担负着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质性工作。很显然,只有通过侦查活动,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分子,才能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由检察机关提交人民法院审判,否则起诉和审判将无法进行。而且,侦查工作的质量如何,对起诉和审判工作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侦查工作做得好,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就可以保障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侦查工作有疏漏或偏差,就会给起诉和审判工作带来困难,以致有的案件不得不退回补充侦查甚至无法认定处理。因此,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同时也是起诉和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三)侦查是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力措施
侦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侦查,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人,进而依法予以惩处,可以有效地打击犯罪和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其次,通过侦查,既可以了解更多的犯罪情况,掌握犯罪规律和犯罪动向,也可以发现可能发生犯罪的隐患、漏洞和社会治安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而制定对策,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犯罪的发生,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四、侦查的意义
侦查既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也是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人的关键阶段,对于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侦查是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刑事案件的情况错综复杂,犯罪活动大多是秘密进行的,而且犯罪分子作案后,还会想方设法采用隐匿、毁灭证据和制造假象等手段逃避刑事追究,因而事实的真相往往被掩盖起来。只有进行侦查活动,发现和收集证据,才能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进而对犯罪分子予以有效的揭露、证实和惩罚,同时对有犯罪企图的人予以有力的震慑。可见,侦查是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担负着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质性工作。很显然,只有通过侦查活动,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分子,才能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由检察机关提交人民法院审判,否则起诉和审判将无法进行。而且,侦查工作的质量如何,对起诉和审判工作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侦查工作做得好,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就可以保障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侦查工作有疏漏或偏差,就会给起诉和审判工作带来困难,以致有的案件不得不退回补充侦查甚至无法认定处理。因此,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同时也是起诉和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三)侦查是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力措施
侦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侦查,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人,进而依法予以惩处,可以有效地打击犯罪和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其次,通过侦查,既可以了解更多的犯罪情况,掌握犯罪规律和犯罪动向,也可以发现可能发生犯罪的隐患、漏洞和社会治安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而制定对策,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犯罪的发生,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