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本质上是原有侦查工作的继续,仍属于侦查程序的范畴。如果原有侦查工作已达到侦查的目的和要求,侦查任务已经完成,就无须补充侦查。可见,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程序,它是在原有侦查工作没有完成侦查任务的情况卜.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所进行的侦查活动。因此,进行补充侦查,对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达到侦查的目的和要求,保证办案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以下三种:
(一)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根据这一规定,在审查逮捕阶段需要补充侦查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通知应当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时作出并送达公安机关。为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据此,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一个案件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次数,总计不得超过2次;如果是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应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进行完毕。这对于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及时打击犯罪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199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据此,在法庭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是否需要补充侦查,由检察人员提H;建议,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的实际情况可以同意检察人员补充侦查的要求,也可以不同意;如果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另外,根据最高法《解释》第226条的规定,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我们认为,在此种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有“建议”的职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退回补充侦查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退同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能将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退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二)自行补充侦查
自行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对案件进行的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既可以是原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如果是审查起诉阶段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如果是审判阶段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而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但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是退回补充侦查还是自行补充侦查,一般取决于未查明案件事实的内容和性质。如果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的,原则上应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只是次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则应尽可能自行补充侦查.以节省办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