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也可在本人未承认该表见代理行为前主张该行为为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
(1)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予代理权后又撤回其授权。
(2)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3)代理人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
(4)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