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追诉原则
根据国家追诉原则,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公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检察官是否提起公诉,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人类社会早期实行的诉讼模式是弹劾制。在弹劾制中,由被害人一方向法院提起控告,不存在专司起诉的国家机关,而法院也只有在被害人起诉后才能受理案件,即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这一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把犯罪人对被害人的侵犯,看成是像民事诉讼那样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讼争。随着国家职能的进一步强化,以及人们对犯罪看法的转变(刑事犯罪不再仅被看做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侵犯,还被看做是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侵犯),纠问制诉讼模式开始出现,国家开始主动承担起追究犯罪的责任。相对于个人起诉,国家追诉更有利于有效惩治犯罪。首先,有很多无明确被害人的犯罪需要国家承担追诉责任。其次,在有明确被害人的案件中,被害人往往缺少收集证据、指控犯罪的能力,易因受个人感情影响而缺乏客观精神,易因惧怕犯罪人而不敢起诉,易因贪图赔偿而自行“私了”,易因时过境迁而懒于起诉,但是,纠问制本身也存在着致命的缺陷:起诉权和审判权由同一国家机关行使导致控诉方力量过于强大且不受制约,裁判者无法中立,被告人往往沦为诉讼的客体、刑讯的对象。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无论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都在坚持国家追诉的同时实行控诉职能(由警察和检察机关行使)和审判职能(由法院行使)相分离,贯彻不告不理原
则,保障裁判者独立、中立地行使职权,保障刑事审判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