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审分离原则
控审分离原则是现代各国普遍实行的刑事诉讼原则。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独立行使。法院不得实施侦查、起诉等追诉活动,而由在法院之外设立的警察、检察机构作为专门控诉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展开侦查和提起公诉。警察、检察机关承担刑事追诉职能,担当社会秩序维持者的角色,而法院则专门承担审理和裁判职责,担负维护法律和正义的责任。
第二,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提出合法起诉的前提下才能启动。在开启审判程序方面,法院是完全被动的,没有正式的控诉请求,法院不得对任何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即无控诉则无审判,“不告不理”。
第三,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和范围必须仅限于检察官的起诉书所明确记载的对象和范围,而不得审理任何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和行为。控审分离原则是针对于纠问式诉讼中的“控审不分”的做法而提出的。它一方面有利于防止法官成为积极的调查者和充满先人之见的追诉者,成为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从而确保法官的中立性、超然性和被动性,使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判(因为法官一旦在诉讼中趋于追诉化,被告人的防御权就必然会受到大幅度的削弱甚至完全丧失,如果没有作为中立第三方的裁判者,法律意义上的辩护活动将失去存在的空间),另一方面,控审分离原则通过界定法院审判范围的同时,使被告人的防御有了明确的、具体的对象,便于被告人积极准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