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潜逃或者死亡,如果按照普通案件所适用的诉讼原则和程序就无法进行审判,也无法及时挽回国家、集体或者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形在贪污腐败案件中尤为突出。一些腐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往往将贪腐所得转移境外或通过其他方式隐瞒。由于犯罪嫌疑人的长期潜逃或死亡,如果不建立有效的财产追回机制,那么不仅无法对贪腐等行为进行相应的制裁,而且也无法挽回相应的损失。在其他一些严重的犯罪案件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在恐怖犯罪案件中,如果不及时没收与犯罪相关的财物,不仅不能惩治犯罪行为,而且由于不能采取有力措施切断其经济来源,也不能有效防止有关犯罪行为继续发生。
为了加大对贪污腐败犯罪行为和其他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联合国有关国际公约规定了与被告人定罪可以分离的没收程序。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条第1款第3项规定:“各缔约国应根据本国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进行起诉的情形或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因腐败犯罪所获得的财产。”联合国《打击跨国犯罪公约》第12条也规定:“一、缔约国应在本国法律制度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采取必要措施.以便能够没收:(一)来自本公约所涵薷的犯罪的犯罪所得或价佰与其要措施,以便能够没收:(一)来自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犯罪所得或价值与其相当的财产;(二)用于或拟用于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财产、设备或其他工具。二、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辨认、追查、冻结或扣押本条第一款所述任何物品,以便最终予以没收……”这种将“人”、“物”分离的处理方法也有一些国家相关的经验支持,如美国.
为了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活动,及时追缴犯罪活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并与我国已加入的反腐败国际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相关要求衔接,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编”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产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指在特定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进行处理的特别诉讼程序。该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特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情况下,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其诉讼程序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但是,为了加大对某些特定的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法律可以适度克减当事人或者相关人的诉讼权利,即这些案件可以遵循特别程序进行。不过,这些特别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不能扩大,否则就有侵犯人权之虞。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只能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等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况。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适用的对象仅针对财物。我国的没收程序不同于一些国家的缺席审判程序。一些国家规定了在特殊情形下,如被追诉人逃跑或者轻微刑事案件中,在被告人不到庭的情形下,可以对被告人涉嫌的犯罪活动进行审判,其审理的对象不仅可能包括涉案财物,而且还包括对被告人的刑罚问题。我国的没收程序仅仅针对“财物”,而不涉及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据此,我国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缺席审判制度。
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保障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虽然不同于普通诉讼程序,但是该程序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的处分,而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重要的权利,因此,在程序中应当保障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包括其参与权、救济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