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附条件,是指被假释的犯罪人,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没有遵守一定的条件,就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乃至数罪并罚。
适用假释得当,就有利于发挥假释制度的积极功能;而适用假释得当与否,取决于是否遵守了刑法规定的假释条件。根据刑法第81条(《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的规定,适用假释的条件如下:
1、前提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因此,对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人,不得假释。被判处管制的,因为并没有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拘役的,由于刑期很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也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具备适用假释条件的,才可以假释。
2、执行刑期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这一方面是因为只有经过一定的服刑期,才能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悔改表现;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滥用假释,避免引起刑罚执行的混乱,避免损害刑罚的严肃性与人民法院判决的稳定性。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3、实质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这是适用假释的一个最重要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是指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遵守监狱管理规范;接受教育改造,是指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确实认罪服法、悔罪自新。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提前释放后不致危害社会,是指如果使用假释提前释放犯罪人后,犯罪人不致再实施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情形。
4、消极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首先,不管累犯被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这是因为累犯是已经执行过刑罚又犯罪的,从其人身危险来看,适用假释难以预防其再次犯罪。其次,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如果犯罪人所实施的不是暴力性犯罪,或者虽然是暴力性犯罪但所判处的刑罚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仍然可以假释。所以,只是对严重暴力性犯罪不适用假释。刑法这样规定,是考虑不利于防止再次犯罪。最后,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此外,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所负条件是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应当遵守一定条件。这里的一定期限就是假释的考验期限。考验期限如果过短,就起不到假释的作用;如果过长,也不利于犯罪人的改造。所以,刑法规定了与原判刑罚轻重相适应的考验期,即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7条的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被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被假释的犯罪人,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遵守一定条件,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之前的漏罪,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由于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因此,如果被假释的犯罪人在考验期限内没有遵守一定的条件或者出现了不符合条件的事实,就应当撤销假释。根据刑法第86条(《刑法修正案(八)》第18条)的规定,假释的撤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后经过得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经过了假释考验期限后才发现新罪,也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但假释后经过得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犯罪另行侦查、起诉、审判,不得与前罪的刑罚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