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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笙箫默》的法律分析之一:你的照片是不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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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他口气透着寒意:“赵小姐三天前到鄙事务所时曾说会再度光临,却迟迟不见你来,我只好亲自过来拜访。”默笙愕然,抬头迎上他灼灼的眸子。“你怎么知道……”她并没有留下名字,他怎么知道还皮夹的人是她?“赵小姐,我恰好有正常人的推理能力。”他嘲讽地说。也许当律师的都有这种“正常人的推理能力”,默笙盯着墙壁:“我是去还皮夹,你既然已经拿到就不用再跑一趟了。”何以琛眸光一闪。“除了还皮夹,你没有别的事?”她还可以有什么事吗?默笙怔怔:“没有了。”“很好。”

他眼中仿佛掠过一丝失望,移步到她面前,“可是我有事。”他拿出那个黑色的皮夹放在她眼前:“这里面原来有一张照片,赵小姐知道下落吗?”当然知道,默笙低头:“有吗?我没有注意。”“哦?皮夹里除了钱什么都没有,赵小姐如何知道皮夹是我的?”默笙哑口无言。差点忘了他是律师,善于找出对方言辞上的一切漏洞,想骗他先得掂掂自己的斤两。他欠身:“赵小姐可否把照片还给我?”默笙突然觉得莫名其妙。

他是什么意思?一边摆出一副“你是陌生人”的模样,一边却又讨要她的照片。“照片上的人是我,为什么要给你?”“赵小姐,我劝你不要和一个律师讨论物品的所有权问题。”以琛冷冷地说。

【法律视角】何以琛主张,钱包里的照片属于其本人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以,何以琛对他所拥有的照片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若赵默笙侵占何以琛的所有的照片而不归还,则构成对其所有权的侵犯,该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到此,我们一定会和赵默笙有同样的疑问:“照片上的人是我,为什么要给你?”我们说,照片上的人的确是赵默笙,但是照片为“物”,是物权的客体,而该物权属于何以琛所有。

照片上的人是赵默笙不假,但她仅于其上享有“人格权”,具体而言,为人格权中的“肖像权”。所谓“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该权利独立于实在的“物”即照片之外。这就是何以琛律师的抗辩依据。

但是,以上主张都需基于一个必要前提:何以琛合法占有该照片。物权变动有两条路径:一条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另一条是基于非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包括先占、善意取得、继承等方式。

所以,更为重要的一步是,何以琛须论证其取得该照片所有权的方式合法有效,而何以琛恰恰忽略了这一环节。根据上文的描写而“那张照片,默笙小心地取出来,上面还有钢印的痕迹,应该是从什么证件上撕下来的。无意地翻过来,她突然怔住,背后有字!那潇洒凌厉得仿佛要破纸而出的字迹她一辈子都不会忘记。那是以琛的笔迹,用黑色钢笔写着——mysunshine!”。

“照片上面有钢印的痕迹,应该是是从证件上撕下来的”,依据该证据完全可以做出以下合理推测:何以琛是在赵默笙突然出国之后,从她的某份证件上撕下来作为怀念之用。也就是说,他取得该照片的方式并非赵默笙的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换句话说,他的获得该照片的途径是非法的!他不享有该物的所有权!

此时,从理论上讲,赵默笙救获得济途径有两条:第一,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赵默笙可以以占有人的身份请求占有返还请求权。但是根据同一条第2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此时,赵默笙已离国七年,早已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该请求已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另一种救济途径,则是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以物权人的身份向何以琛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该权利的主张恰好无时间的限制。故此,赵默笙可以依据此条款表明自己保留照片的行为是自己正当行使私力救济。

结尾处,以琛冷冷地说:“赵小姐,我劝你不要和一个律师讨论物品的所有权问题。”综上,其实赵小姐也是完全可以和何律师讨论物品的所有权问题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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