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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敏丰    时间: 2016-09-29  点击量: 590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本案被告人蓝某某的委托,浙江XX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XXX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为了切实履行辩护人的职责,本人在庭前仔细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现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蓝某某具有以下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蓝某某是四级智力残疾,属于边缘智力。

       被告人蓝某某从小性格孤僻,智商比正常人低,并且持有智力四级残疾的残疾证。在司法鉴定书中可发现被告人蓝某某的一般常识、计算、综合分析、抽象概括等能力均逊于常人,故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后即没有预谋也没有考虑后果。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望法庭能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猥亵行为不严重,手法不恶劣,实施犯罪行为时间较短,没有对受害人造成任何身体伤害。

    1)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小女孩没有强烈反抗的情形下实施的,被告人并没有采用强制威胁手段,其危害性明显小于强制威胁。

    2)被告人只是触摸受害人阴部的表面,而没有插入阴部,亦未使用异物塞进等手法,从丽水市中心医院出具的病历可以看出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任何身体伤害。

    3)被告人猥亵的几次行为中,其中有一次还是隔着衣物触碰,尽管我们不否认这也是威胁行为,但是这样的行为危害性是更小的。所以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其人身危险性比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应该是在威胁罪的量刑中选择较轻的量刑。

       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到案后经侦查机关询问主动如实的交待了猥亵儿童的全部犯罪经过,使本案能够比较顺利告破,相对节省了司法资源。

       四、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第一次就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在之后的所有询问笔录中均供认不讳,并无翻供或毁供行为,也无推卸责任的想法,这表明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比较容易接受改造。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综上所述,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蓝某某能从轻、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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