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管理人,住:
诉讼代表人:娄某某。
被告:安徽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某
诉 讼 请 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2395505.5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浙江某某合成革有限公司因停产、未清偿到期债务,浙江无纺布有限公司、浙大树脂有限公司、丽水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出对浙江某某合成革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XX)丽莲破(X)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某某合成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4年5月9日作出(XX)丽莲破字第XX号决定书,指定浙江M某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积极履行管理人的职责,清点、接收浙江某某合成革有限公司的资产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浙江某某合成革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2014年底,经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审计被告安徽某贸易有限公司累计拖欠原告浙江某某合成革有限公司货款2395505.57元。管理人依据初步的审计结果向被告安徽某贸易有限公司发送管理人函告知被告:原告浙江某某合成革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95505.57元,请求被告接到函件及时归还欠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果。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具状至贵院,望支持诉请。
此致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浙江某某合成革有限公司
2015年7月7日
原告第一次提交的证据清单
一、民事裁定书、决定书1份
待证:原告的主体
二、管理人团队成立决定及代表人身份证明
待证:管理人代表身份
三、被告工商信息与组织代码证
待证:被告主体
四、管理人催告函件
待证:管理人核实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