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00元及利息(其中人民币19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人民币200000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为由,于2013年5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9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年利率25%。原告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将人民币190000元借款交付给被告(共汇款350000元人民币,其中160000元人民币是原告归还被告以前的借款),被告出具了借条交与原告收执。借款到期后被告仅支付了原告2015年6月1日前的利息共计人民币95000元。
此外,被告在2014年4月1日也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年利率25%。原告以现金方式将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交与原告收执,并在借条上注明收取现金20万元。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也仅支付了原告2015年4月1日前的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两笔借款未果。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与被告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据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诉讼请求!
此致
XXXXX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