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底,我老公赵某在一家大型建筑集团公司的一个建设项目中从事砼浇筑工作时右手受伤,伤愈出院后就赔偿问题多次找公司协商无法达成协议。公司那边的负责人说我老公受伤是因为违反公司方面关于混凝土浇筑安全技术交底作业和公司安全规则造成,不属于工伤,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我想问是这样么?
律师解答 所谓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由此可见,赵某属于工伤认定情形,公司要负一定责任,但赵某自身也存在过错。转自: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