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宪法律师圆满终结好溪电站十七年官司
张宪法律师在丽水市政协作大会发言
2018年元旦来临之际,缙云县人民法院传来好消息,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张宪法律师代理的缙云县好溪水电有限公司与缙云县大庭水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电站股权转让协议。至此,两家长达十七年的官司圆满终结。
缙云县好溪水电站位于好溪流域缙云东渡镇段,分为一、二期新老两个电站。好溪老站于1985年由缙云县水利水电局、东渡镇企办与东渡镇部分村民共同投资建设,并成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缙云县好溪水电站运营管理。好溪新站属于好溪老站的二期扩建项目,由于控股国资股东放弃二期电站投资,新站由樊翰生等自然人实际投资于1996年建成发电,并设立缙云县好溪水电有限公司(好溪公司)管理运营。由于两个电站共用大坝和水库,而电站实际投资人不同,一开始就出现了抢水发电等矛盾。为此, 新老站代表于1996年6月17日和1997年5月19先后签订了《关于理顺好溪新老电站关系的纪要》和《缙云县好溪电站财务管理规定》,核心内容为约定老站与新站不论发电量多少均按500:230的比例分配发电量。1997至1999年度,新老电站双方均按上述纪要和规定执行。
2000年8月, 缙云县国资局、水利局与东渡镇企办通过公开拍卖转让缙云县好溪水电站国有股份,股份受让股东与老站自然人股东成立缙云县大庭水电有限公司(大庭公司)对老站进行运营管理。在国资股份拍卖期间,老站部分自然人股东以新站建设损害老站利益为由强行关闭新站进水闸门,导致新站长期无法发电,从而开启长达十七年的官司大战。
2001年12月,好溪公司以大庭公司、缙云县好溪水电站清算小组(清算小组)为被告提起要求停止侵害、开启进水闸门、赔偿损失为内容的诉讼。案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人民法院一二审法院审理,于2004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原告在终审判决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开启进水闸门。2004年7月,好溪公司在开启闸门过程中遭到大庭公司部分股东强行阻止而开启未成。
2006年11月,好溪公司再次提起停止侵害、开启进水闸门、赔偿损失的诉讼,要求赔偿2000年7月至2005年12月经济损失531.4699万元。通过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人民法院一、二审法院审理,于2008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清算小组、大庭公司赔偿好溪公司2000年7月5日至2004年7月15日经济损失273.84848万元,而关闭长达8年的大庭公司电站进水闸门在法院组织下也于2008年3月20日开启。
在好溪公司积极争取开启闸门的同时,大庭公司及股东也开启了维护股东权益之路。2002年, 大庭公司自然人股东委托张宪法律师代理,提起大庭公司自然人股东与好溪公司、清算小组之间的股东权益之诉,要求确认好溪公司、缙云县好溪水电站处置好溪水电站资产的行为无效,以确认老站股东在新站的股东地位。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好溪公司不服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由此,原告统一新老电站股东的努力宣告失败。新站进水闸口开启后,新老电站分开单独运行。
2009年5月,好溪公司以大庭公司、清算小组为被告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第一次合同纠纷诉讼,要求按500:230的比例分配2004年7月16日至2008年7月15日新老电站电量,案经缙云县人民法院和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级法院审理,于2010年2月作出终审判决,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4年1月, 好溪公司以大庭公司为被告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第二次合同纠纷诉讼,要求按500:230的比例分配2009年至2012年新老电站电量,案经缙云县人民法院和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级法院审理,于2015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原告诉讼请求再次被驳回。好溪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经过十多场不同审级的诉讼,好溪公司并没有罢休。2016年12月, 好溪公司以大庭公司为被告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第三次合同纠纷诉讼,要求按500:230的比例分配2014年至2015年新老电站电量。法院受理后,好溪公司展转找到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张宪法律师,张宪法律师十几年前曾经代理过该系列纠纷的前期股权等纠纷案件,原本并不想接受代理,但认真分析了案情后,发现第一、二次合同纠纷判决的确存在问题:其一,1996年6月17日《关于理顺好溪新老电站关系的纪要》和1997年5月19日和《缙云县好溪电站财务管理规定》已经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有效,上述纪要和规定明确约定按500:230比例分配新老电站电量,但法院均以好溪公司存在“不充分发电”为由不予适用,而何谓“充分发电”协议中没有约定也无行业标准;其二,如果好溪电站诉讼请求还得不到支持,又可能出现抢水发电的情况,十几年前关闭进水闸门的事件可能会重演。于是,张宪法律决定接受好溪公司委托代理此案,力争化解双方的矛盾。
2017年3月,该案在缙云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大庭公司以曾代理过前案可能存在利用冲突为由要求张宪法律师回避。缙云县人民法院为此征询丽水市律师协会意见, 丽水市律师协会于2017年5月回复法院张宪法律师不宜作为好溪公司代理人参与诉讼。好溪公司则坚决不同意张宪法律师回避,并向浙江省律师协会投诉。浙江省律师协会审查后,认为张宪法律师在本案中不存在利益冲突,故撤销了丽水市律师协会要求张宪法律师回避的决定,案件恢复审理。
庭审中, 张宪法律师充分利用新老电站的历年发电数据,对比分析1997-1999年联合发电、2000-2008年单独发电、2009-2015年分开发电对新老电站发电量和电站效益的影响,得出联合发电、电站并购可以实现电站效益最大化的结论,积极鼓动一方收购对方股份。庭审后, 张宪法律师积极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在双方律师共同努力下,最终促成大庭公司股东以780万元人民币的合理价格全额收购好溪公司股份。2017年12月15日,双方在缙云县人民法院主持下最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好溪公司撤回诉讼。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大庭公司股东表达了对张宪法律师的真诚感谢,说幸亏张律师没有回避,否则不会有这么好的结果。至此,长达十七年的官司最终圆满解决。
张宪法律师于1983年7月从浙江省法律学校首届毕业从事业律师工作,是我市的资深律师。从1991年开始,张宪法律师先后担任市级唯一律所(丽水地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丽水地区司法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处)长,经手组建第一届丽水地区律师协会并担任秘书长。张宪法律师长期担任丽水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及丽水地区人大联络组法律咨询。张宪法律师还是丽水市政协第一、二届委员,曾经连续三年获政协大会优秀发言。2004年10月,张宪法律师辞去公职加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担任所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积极培养青年律师,十几年来,律所长期坚持周一晚上学习讨论制度。目前,丽阳所已成为拥有44名执业律师与辅助人员、具有一流办公条件的综合性市级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