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
被告:沈某某,
第三人:陈某某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合伙关系;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50500元;
三、挖掘机作为合伙人共同财产,待折价后,其价款先用于抵偿原告的出资及利息,结余部分归合伙人共有(若①挖掘机的折价款、②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以及③原告已经取得的收益等款项累加起来也不足以抵偿原告的出资款及利息,直接判令挖掘机归原告所有)。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合伙协议的签订系各合伙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013年1月1日,原告陈某某、被告沈某某、第三人陈某某共同签订《合伙购置经营挖掘车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购买挖掘车的协议;二是经营挖掘车的协议。三人的行为事实上构成个人合伙关系。
二、原告垫付出资,并明确约定利息
合伙协议第一条约定:“甲、乙、丙合伙购置的挖掘车辆为神钢牌二手车(型号350),总价格505000元,由甲方(即原告)垫付,利息从2012年12月1日起算(协议第四条第二项约定利息为:每月1分2厘)”。
三、被告擅自对外签约,严重违反协议,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合伙协议第四条第一项约定:“甲方(即原告)为经营管理负责人,对外订立合同。乙方(即被告)对外开展业务,联系工程,对合作项目进行日常管理,驾驶员的招聘、车辆的维护保养等。丙方负责对甲、乙方行为的监督,账目的管理”。2012年12月16日,被告沈某某用原告垫付的购车资金以个人名义向王某某购买挖掘车,在之后将近4年时间里,被告独占挖掘车,私自对外签约,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同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经营收益应先行抵偿原告出资,被告未依约履行
合伙协议第四条第二项约定:“车辆租金由租用方直接打入甲方(即原告)指定的账户,租金收入先偿还甲方垫付的购车款,甲方垫付的款项利息按每月1分2厘计算,从租金收入中支付。甲方收回购车款和利息后,经营产生的净利润,甲、乙、丙三方将按1:1:1比例分配,即三方平分”。2016年9月6日,被告沈某某自认神钢350挖掘机的收支情况,除未结算的外,净收益为250500元,该款项没有依约打入原告指定的账户用以抵偿出资。另外,神钢350挖掘机虽由原告垫付资金购买,但亦应认定为合伙人共同财产,因被告沈某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合伙关系不能继续存续。根据法律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应当做出处理,原告主张对挖掘机进行评估作价,其价款用于抵偿原告的出资。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沈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利用原告垫付的资金购买挖掘车后私自对外签约,是对原告资金的占用,其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证据清单
序号 | 证据名称 | 待证事实 | 页数 | 份数 |
1 | 原告、被告、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 | 3 | 1 |
2 | 合伙购置经营挖掘车协议 | 原告、被告、第三人构成民事合伙关系,并就合伙事务进行了具体约定 | 2 | 1 |
3 | 被告沈某某收款凭证(陈某某汇款) | 原告的丈夫向被告汇款用于购买神钢350挖掘机 | 1 | 1 |
4 | 神钢350-8挖掘机转让合同及收据 | 被告向案外人王某某购买挖掘机 | 3 | 1 |
5 | 银行账单 | 挖掘机经营收益款项 | 2 | 1 |
6 | 领条 | 被告修理挖掘机的费用由原告支付 | 1 | 1 |
7 | 神钢350挖掘机工作时间单 | 被告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私自对外承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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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陈某某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