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1800000元(包括:施工人员窝工、设备闲置损失,增加设备租赁使用费,增加材料费损失,以及利息损失)。
2、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申请人将某某市某某大厦工程项目承包给申请人施工,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建筑、水电安装、消防、室外等工程(电梯、智能化、空调、夜景照明除外),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工程总金额11129.9341元。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15天,开工时间2011年12月16日至2013年6月18日(以监理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工程质量为一次性验收合格,确保“钱江杯”优质工程,争创“鲁班杯”优质工程。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风险范围以及风险范围之外的按招标文件第一章第(十四)条第7款规定。合同内项目工程进度款按检验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合同外增加的项目工程进度款按检验合格工程量的60%支付,每月计量一次;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支付到合同价的85%,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审计后支付到结算价的95%,其余5%留住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按相关规定退还。工期提前按5000元/天奖励, 工期延期按5000元/天赔偿;本工程中的电梯、空调、夜景照明、智能化等专业工程发包人另行发包,但纳入总包管理范围,由发包人支付总包服务费,总包服务费按分包工程中标价结算,其中总包服务费费率电梯为1%、空调为3%、夜景照明为1%、智能化为3%,分包单位使用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机械设备等;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0%由申请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交纳,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时退还;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工期;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对承包人索赔应予答复;如发生争议由某某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申请人按整个工程及合同要求作相关施工准备,并于2011年12月16日进场组织施工人员、设备进场施工。申请人负责施工的工程均按合同、建施图纸、签证和被申请人的要求进行施工,包括施工人员完全到位、机械设备齐全、备料充足、配套施工设施完整,以及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进度适当、施工质量优良,并且申请人已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电梯、空调、夜景照明、智能化等专业工程作好了配套工作的准备,申请人整体施工顺利。根据申请人施工情况,预计案涉工程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能如期竣工验收。然,由于发包人自行发包的空调未进场造成整个工程延误。发包人自行发包的空调设备应于2015年3月17日进场并安装,但是空调分包单位未将空调设备运进场,已造成与之相关联工程项目的经常性停工,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且造成配套设施设备的闲置。2015年8月21日,案涉工程被迫全面停工,全体施工人员均每天在场等待施工,建筑设工设备全面闲置。申请人一再催促被申请人解决空调设备问题,直至2015年12月15日才开始恢复施工。因上述停工的影响,被申请人将工程原计划的2015年11月15日竣工时间延期定至2016年7月30日竣工,计划竣工时间的延期了8.5个月。上述造成申请人的人员窝工、设备闲置损失,增加设备租赁使用费,增加材料费损失,以及利息损失等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被申请人拖延至今未赔偿。申请人的损失除了已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的金额1600000元,还存在延期完工造成迟延结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200000元。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均全面履行,现因被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申请人停工而产生的施工人员窝工、设备闲置损失,增加设备租赁使用费,增加材料费损失,以及利息损失等,被申请人应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为此,申请人特依法申请仲裁,望贵委支持仲裁请求。
此致
某某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