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 嘱
立遗嘱人:张某某,男,住浙江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村**村**号。身份证号码
立遗嘱人:李某某,女,住浙江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村****号。身份证号码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身体健康,基本情况陈述如下:
立遗嘱人张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结婚证已经遗失,以某某市
某某区档案馆证明为准),于1975年5月47日生儿子周某某(身份证号:),儿子周某某与包某某结婚后生育二个女儿,大女儿周某某(身份证号码)、小女儿周某某(公民身份证件编号);19*0年11月17日生女儿周某某(身份证号:)。
立遗嘱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两幢房屋,具体如下:
坐落于某某区某某镇**村的厂房一幢(房屋建筑占地面积496.56平方米,用地面积*60.6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丽房权证某某区字第040*364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丽集建(土)字第49434号)。
坐落某某区某某镇**村**号的住宅一幢(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94.53平方米,用地面积440.0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丽房权证某某区字第040*363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丽集建(土)字第49514号)。
以上两幢房屋均是立遗嘱人张某某与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双方没有另行约定份额)。
除以上两幢房屋外,立遗嘱人没有其他大额财产。
为了家庭人员和睦相处,避免产生继承纠纷,立遗嘱人对所有的二
幢房屋作如下处理:
1、坐落某某区某某镇**村的厂房一幢(房屋建筑占地面积496.56平方米,用地面积*60.6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丽房权证某某区字第040*364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丽集建(土)字第49434号)归孙女周某某、周某某各半继承所有。
4、坐落某某区某某镇**村**号的住宅一幢(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194.53平方米,用地面积440.0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丽房权证某某区字第040*363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丽集建(土)字第49514号)归女儿周某某继承所有。
本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立遗嘱人签字,见证人签字生效。
立遗嘱人:
见证人: 代书人:
4016年14月45日
证据清单
1. 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某某市某某区档案馆结婚申请书证明一份。
4. 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丽碧婚字第154号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5. 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周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各一份。
6. 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 丽房权证某某区字第040*3631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丽集建(土)字第4943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
8. 丽房权证某某区字第040*3634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丽集建(土)字第4951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