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涛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 2015-09-22 点击量: 645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118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涛某,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涛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尚志军、侯聪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黄涛某使用“兰国宣”的假身份信息,以给被害人赵××公司创作的歌曲《心乱如麻》在“百度音乐”、“酷我音乐”、“酷狗音乐”、“QQ音乐”等音乐网站搞网络宣传为由,骗取赵××80000元。案发后,已退赔被
害人95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涛某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的陈述、证人李××、蔡×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特殊业务凭证、个人业务凭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手机短信息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黄涛某通过QQ、邮箱发送的兰××身份证、歌曲宣传合作协议书、收到条、谅解协议、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赃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刘中锁
代理审判员 吴丽丽
人民陪审员 刘文智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