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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2019-03-08  点击量: 2651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

    上诉人因不服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11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判决坐落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第四、五层的房屋归上诉人使用

    2、本案的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判决结果。

    本案中坐落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号的房屋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婚后共同出资所建造,系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享有案涉房屋二分一的份额。由于被上诉人的父母在案涉房屋的建造过程中也付出了一定的精力和劳动,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况,上诉人在起诉时就不是要求50%的份额,而是要求第三、第五层房屋归原告使用。

    诉讼中,被告提出房屋审批只有三层,第一、第五层没有审批手续,因此第一、第五层使用权不能处理,在调解和谈话过程中,法官和原被告都是针对审批的三层房屋讲的,因此,原告在谈话中针对法官向原告提出考虑到三层有被告的父母居住,不便于执行的实际情况,原告才答应考虑三层、四层原被告各一层的方案,但这个前提是只按审批的三层房屋分配,并不是对全部五层房屋分配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层。一审法院在认定该事实时有误。

    由于一审法院错误地认为上诉人自愿放弃了案涉房屋第五层的使用权,在判决时,错误地将案涉房屋的第一至第三层、第五层判给被上诉人使用,上诉人只取得了案涉房屋第四层的使用权。若按照一审判决内容,实际使用中,二层、三层房屋已经装修,价值相对加大,层次也较好,第四层房屋没有装修,按照实际价值算,上诉人只享有整幢房屋的五分之一份额,五分之四的份额均归被上诉人享有,严重背离了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违反了婚姻法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违背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坐落缙云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号房屋的第四、五层的房屋归上诉人使用。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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