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目前所在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严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最热文章
  • 全国违法违纪举报投诉……
  • 最高法发布办理财产保……
  • 破产管理人诉债务人民……
  • 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
  • 原告赵秋霞、文浩怡、……
  • 丽水市违法建筑处置办……
  •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
  • 最新文章
  • 张宝悦、吴徐堪、张雯……
  • 《张宪法律师经典案例……
  • 金融法务部主任汤运筹……
  •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
  • 写字楼租赁合同补充协……
  • 不服仲裁裁决书怎么办……
  • 民间借款协议书(模板……
  • 严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 2015-09-22  点击量: 706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怀鹤刑初字第24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克军,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被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又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再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5)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克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岩、被告人严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6日18时许,被告人严克军窜至怀化市鹤城区钱周率商场怀化大厦出口处,采取近身扒窃的方式将被害人向姗放在上衣口袋内价值人民币2734元的iphone5S手机1台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克军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严克军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严克军前科材料、被害人向姗的陈述、被告人严克军的供述、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克军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严克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克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克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张风帆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 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