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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 辩护词

        时间: 2021-05-24  点击量: 615

    关于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孙**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并结合今天的庭审,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孙**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没有异议。现对被告人孙**的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孙**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主从犯是看各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来区分的,从打击少数的原则出发,主犯不宜认定过多,本案中,犯意提出、联系购买赌博软件都是张*提出、网站也是张*为主管理,与被告人张*比较,被告人孙**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到的只是次要作用,鉴于本案金额很大,如果将参与网站股份的被告人全部定为主犯,从重处罚的打击面显然过大,建议认定被告人孙**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关于被告人孙**的实际获利金额。根据今天庭审中张*、孙**、徐**的供述可以得知:他们三人经营的女儿国、女儿国兄弟台网站有一个公共账户,公共账户的钱先支付给代理的提成款、支付公共费用后再由经营人按照比例分配,有时出现公共账户没有钱,又要支付给代理的提成,他们三个经营人就按照比例将已经分配的钱返还到公共账户。因此,辩护人认为:合议庭在认定孙**的实际获利时候,应该当孙**返还到公共账户的钱予以扣除。

    3、孙**在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4、被告人孙**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5、被告人孙**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这一情况。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考虑到被告人孙**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孙**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是从犯的实际情况,主观恶性较小,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易于改造,恳请合议庭依据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被告人孙**为从犯的基础上,对其适用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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