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戈**,任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路928号房屋的房屋占用使用费264493.9元(按每年88000元租金的双倍计算房屋占用使用费,从2019年7月23日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止为269493.9元,扣除被告支付的押金5000元,实际应该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264493.9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4月16日,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公司向**公司承租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路916号、920号、924号1层及201室、202室、203室、928号的房屋,租赁面积为1508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09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2日。合同第8条第1项约定: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租期届满后返还该土地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土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双倍租金向甲方支付占用该土地房屋的使用费。
由于**公司在经营中发生严重亏损,2010年1月17日,**公司(甲方)、**公司(乙方)与原告(丙方)三方签订了《备忘录》,《备忘录》第一条约定,《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中乙方的权利义务由丙方享受和承担,乙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接手后,根据房屋实际情况进行了全面装修,将朝向街道的最好店面房约30平方米单独经营,另外,将一楼其他房屋出租给超市、二楼房屋出租给培训机构。2010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原告将**路928号约30平方米的店面房出租给被告。根据《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年租金为7万元。该合同第七条第1款约定: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当日前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双倍租金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前,被告就继续租赁案涉房屋与原告签订多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仅对租赁期限和租金作出变更,其他均没有变化。根据双方于2016年11月17日的《补充协议书》的约定,租赁期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7月23日(原告租赁的房屋终止日),租金为每年捌万捌仟元整,其他内容按照原协议执行,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了每年捌万捌仟元的房屋租金,租金付至2019年7月22日。
2019年7月22日,原告向**公司承租的房屋到期,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书》,被告应当在2019年7月23日将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返还房屋或直接将房屋返还给**公司,但是被告并未按约履行房屋的腾退义务,直至2021年1月31日才将案涉房屋腾空后直接返还给**公司。
为此,**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双倍租金向**公司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按双倍租金向**公司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租赁合同、参照生效判决书的判决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但被告拒绝支付。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承租房屋的租赁期满后并未按约履行房屋的腾退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铺租赁合同》第四条第1款明确约定了逾期返还房屋的房屋占用费应当按照双倍租金的计算。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5日
证据目录
序号 | 证据名称 | 待证事实 | 备注 |
1 | 原告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 复印件 |
2 | 被告工商登记信息 | 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 复印件 |
3 | 《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备忘录》 | 1、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租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路916号、920号、924号1层及201室、202室、203室、928号的房屋的事实; 2、《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中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原告受让的事实; | 复印件 |
4 | 《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单 | 1、被告从原告处承租了**路928号约30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承租期在2019年7月23日届满的事实; 2、《商铺租赁合同》第四条第1款明确约定了逾期返还房屋的房屋占用费应当按照双倍租金的计算的事实; 3、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至2019年7月22日的事实。 | 复印件 |
5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230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 被告在2021年1月31日才将案涉房屋腾空后直接返还给**公司的事实,法院生效判决书判决**公司按双倍租金向出租人**公司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 复印件 |
提交人: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