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学武与邵阳县邵阳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 2015-09-22 点击量: 551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阳民初字第928号
原告戴学武,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邵阳县邵阳煤矿,住所地邵阳县霞塘云乡双河村。
法定代表人谭文广,系该矿矿长。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原告戴学武与被告邵阳县邵阳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戴学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戴学武承担。
审判员 杨泽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