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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戴学武与邵阳县邵阳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 2015-09-22  点击量: 551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阳民初字第928号
    原告戴学武,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邵阳县邵阳煤矿,住所地邵阳县霞塘云乡双河村。
    法定代表人谭文广,系该矿矿长。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原告戴学武与被告邵阳县邵阳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戴学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戴学武承担。
    审判员  杨泽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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