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站合作改造协议书
甲方:赵**
乙方:徐**
为了充分利用水资源,乙方拟在**电站的基础上建造更大的水电站(新**电站),经与甲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电站转卖给乙方(以参股的形式),出让金(股权)以乙方新建电站按永久性每年肆拾伍万度实电量核算成电费付给甲方,每年需给甲方的肆拾伍万度电量中,峰电占叁拾壹点五万度,谷电占拾叁点伍万度的比例。(根据肆拾伍万度电量的比例占公司相应股份)。
1、每年乙方需付给甲方的电费按相关部门所核定的电价将肆拾伍万度电折算为人民币给予甲方。
2、每年的乙方承诺给甲方的肆拾伍万度电量折合出的电费分在该年的十二个月内均摊,每月乙方需给甲方的电费必须在次月十五日前打入甲方账户。
3、甲方承担肆拾伍万度电量的税收和水资源费,但不承担**电站其他管理、维修费用等任何费用。
4、乙方截流并影响**发电站发电时开始计算需付给甲方的费用
(2016年12月25号前,乙方建设过程中,不需要付给甲方电费,2016年12月25号起至电站建设完工生产期间,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年肆拾伍万度电,每年分摊十二月付给甲方,峰谷比以八二分付给甲方,直至**电站改造工程竣工可以正常发电为止。在**电站开始正常生产后恢复每年需给甲方的肆拾伍万度电量中,峰电占七,即叁拾壹点五万度,谷电占三,即拾叁点伍万度。)
5、如乙方在2018年12月25日前仍不能使新**电站正常生产发电,则需无偿帮助甲方恢复**电站正常生产为止,并在甲方确切认可的情况下停止支付甲方电费。
6、如果建设完工后,有国家对于电站相关的补贴款项,乙方需明确向甲方支付所得款项的三分之一。
二、乙方新建电站后,原**电站固定资产按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号**村委会的卖契执行(甲方增容的七十五千瓦机组设备可归乙方所有)。
三、乙方新建电站甲方不参与分红,不参与管理,也不承担亏损责任。
四、乙方如需以新**电站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不允许乙方抵押及使用甲方股份,如甲方需要以**电站进行抵押贷款,只可使用自身在**电站每年肆拾伍万度电的股份,在这个范围内,双方都有无条件配合签字等义务。=
五、乙方新电站在开发过程中或建成后出现转让他人或被国家收购等情况,此协议必须为前置条件---如需转让甲乙双方按转让时的市场价有优先相互权力,比如甲方转让给乙方目前市场价是:(峰电占叁拾壹点五万度的电费+谷电占拾叁点伍万度的电费)乘以10年;乙方转让给甲方同样以同方法计算;被国家收购时乙方在在明确收购价格及相关权益后,提前支付甲方的相关股权收益,并有必要保证甲方相关的权益,方可与有关单位签署相关协议。
六、协议签订时起,两周年内乙方新电站仍未开工兴建主体工程,即时作废无效,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如果新**电站因为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受到破坏而无法生产,甲方有权得到相应股份的赔偿(如保险等),甲方没有承担不可抗力所造成损失的义务,待乙方在恢复**电站正常后,甲方仍持有新**电站在该协议中所规定的股份。
八、如果乙方在双方规定的时间内无法恢复新**电站生产(比如停产后5年),则甲方有权全权收回电站并恢复其生产以及全权处置新**电站的权力。
九、如果乙方不遵守以上协议内容,甲方有全权收回并处置新**电站的权力。
十、协议自签订起生效,双方各一份,见证方一份。
甲方:赵**
乙方:徐**
见证方:**村委会
201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