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申请人:**银行,
负责人:王*,任行长。
被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叶**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丽水市**区怡景花苑*幢**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丽房权证**区字第 号, 丽房权证**区字第 号)。申请人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 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8月17日止的利息、罚息共计 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到归还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事实与理由
2014年7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叶**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编号:33013980214073509**),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王**、叶**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150万元,借款额度存续期限为156个月,自2014年7月18日至2027年7月18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叶**签订《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编号为33013980314072525**),以被申请人王**、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区怡景花苑*幢**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丽房权证**区字第 号, 丽房权证**区字第 号)为被申请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5年7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叶**根据上述相关合同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借据各五份,约定支用金额每一笔为30万元,五笔共计150万元,期限为12个月(从2015年7月28日至2016年7月28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每月18日为指定还息日,贷款利率为7.0325%,逾期利率为10.5488%。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于2015年7月28日分5次向被申请人王**账户支付人民币150万元,履行了付款义务。被申请人开始时尚能按时支付利息,但至2016年6月起,被申请人没有按时归还本息,截至2016年8月17日,共计拖欠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罚息20007.22元(3522.46元+4121.19元+4121.19元+4121.19元+4121.19元)。
根据《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在其提供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述请求,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银行
负责人:
2016年8月23日
证据目录
序号 | 证据名称 | 待证事实 | 备注 |
1 | 申请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人诉讼主体资格 | 复印件 |
2 | 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 被申请人诉讼主体资格 | 复印件 |
3 | 《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支用单、放款单、借据 | 申请书所述借款、放款及欠款欠息的事实 | 复印件 |
4 | 《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抵押登记证明 | 被申请人以自有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 | 复印件 |
5 | 网上还款流水清单、结清试算 | 被申请人违约及拖欠贷款本息的事实 | 复印件 |
6 | 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 | 申请人支付律师费的事实 | 复印件 |
提交人:银行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