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原告:**银行
负责人:
被告一: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丽水市天宁工业区17幢。确认书地址:丽水市**区天宁工业区方正电机T区内。组织代码:**475272-9。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
被告三:泮**,
被告四:詹**,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到2016年8月21日拖欠利息、罚息共计**元,2016年8月21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债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238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区水阁工业园区平峰一路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丽房权证**区字第21020**号、丽房权证**区字第2102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丽(开)国用(2015)第****号)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对上述一至二项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泮**、詹**、陈**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请求判令被告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泮**、詹**、陈**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编号:33016254100115080**),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授信额度人民币4**0000元,授信期限从2015年8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
同日,原告与被告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33016254100215080**),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同日,原告与被告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33016254100415080**),约定以其所有的位于**区水阁工业园区平峰一路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丽房权证**区字第21020**号、丽房权证**区字第2102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丽(开)国用(2015)第****号)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为被告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签订后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丽房他证**区字第22008**8号)。
同日,原告与被告**、泮**、詹**、陈**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33016254100615080**),被告**、泮**、詹**、陈**为被告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原告根据《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与《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订了《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额度借款支用单》,被告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借据。根据支用单和借据的约定:本次贷款金额为4**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8月19日;贷款用途为资金周转;贷款年利率为6.305%,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即9.457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每月20号为指定还款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告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0000元,但截止2016年8月21日,被告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拖欠本金**元及利息、罚息**元,至今未还。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根据《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供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根据《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泮**、詹**、陈**应当对被告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保护原告资金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