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改制方案
一、目的和指导思想:从有利于本所稳定发展、有利于培养年轻律师、有利于新老律师间的传承出发,充分调动全所律师积极性,将本所发展成为大所、强所。
二、改革原则:
(一)、将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从“联合型合伙”改制成“股份制合伙”。
(二)、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原则建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1、现合伙人仍然按照2012年8月19日签订的财务结算协议及补充协议书执行(税收增加时,增加的税金自行缴纳)。
2、现合伙人(含一、二级合伙人)选择按照新的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和新的财务结算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按照2012年8月19日签订的财务结算协议约定的出资额参与改制,上报司法厅登记备案,按照出资额比例对律师事务所财产享有权利、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现合伙人选择按照第1项执行的,不参与改制,不上报司法厅登记备案,按照出资额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退还原出资。
3、新合伙人按照新的合伙协议规定的条件入伙,新合伙人原则上每人出资叁万元,权利义务平等。
4、选择上报的现合伙人和新入伙的合伙人签订新的合伙协议,合伙人按照改制后的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本所建立合伙人会议决策、管理委员会管理、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的民主管理制度。
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决策机构,由现合伙人和新入伙的合伙人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具体职责由合伙协议约定。
为了提高效率,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本所由管理委员会行使管理职权。
管理委员会由合伙人会议主席、本所主任、党支部书记、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薪酬委员会主任组成。
合伙人会议主席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并分管本所人事工作;主任负责律师业务规划、拓展、管理工作;党支部书记负责党群、共青团工作;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负责律师业务培训、指导工作;薪酬委员会主任负责薪酬分配工作。
合伙人、执业律师兼职担任管理人员的全部实行无偿制度。
(四)、本所设立行政和后勤保障部(简称行政部),从前台接待、财务管理、档案保管、网络管理等方面为执业律师提供专门服务。
(五)、按照合伙人不赚年轻律师的钱,各人的钱归各人所有的原则建立薪酬制度。
所有执业律师(选择不上报登记的原一、二级合伙人除外)都要分摊律师事务所公共费用,以用于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人员工资及其它费用、公共办公室租金等公共支出,每个律师分摊的金额为:
1、每人固定分摊7000元;
2、业务收入的10%(不含税)归律师事务所所有,作为公共费用。
律师事务所为每个律师建立内部账户,执业律师所有收入计入收入账户、所有与律师个人有关的费用计入个人费用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因收入发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金、个人所得税、律师办公室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单位和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统筹及保险费用、律师年检及培训费用、律师办案费用)。
(六)、做好律师事务所硬件设施建设,按照合股购买或市场价租用等多种方式使用浙江丽福科技有限公司的办公楼,按照办公室的实际使用面积加上分摊面积后确定每间办公室的租金和分摊装修费用,按照先合伙人、后执业律师的顺序选用。
(七)、装修费用预计150万元,先由选择上报的现合伙人和新入伙的合伙人垫付,在分摊到每间办公室后由实际使用人账户支付;公共办公室和多余的办公室装修费用从公共费用中支付。
(八)、律师事务所盈亏按照以下原则享有或承担:
1、公共费用不够,产生亏损的,由选择上报的现合伙人和新入伙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垫付,从以后的盈余中弥补。
2、公共费用有盈余的,先弥补前期的亏损,仍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的20%按照合伙人平均分配,结余部分的80%按照合伙人的收入比例分配。
(九)、本方案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按照本方案作出相应的修改。
三、步骤
1、规范、完善合伙人会议制度,在确定合伙人后,由合伙人(含自愿上报的现合伙人和新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书,根据合伙协议上报司法厅,做好顶层设计。
2、合伙人按照本方案以协议方式达成财务分配协议,其他人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方式制定薪酬办法,召开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会议,同意按照薪酬办法执行的,按照薪酬办法执行,不愿意按照薪酬办法执行的,可以按照原协议执行到合同期满为止。
3、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选择不参与改制的现合伙人(签字):
自愿参与改制的现合伙人(签字):
2016年6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