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诉**市**家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原告:**银行
负责人:
被告一:**市**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
被告二:俞**,男,汉族,
被告三:李**,女,汉族,
被告四:周**,男,汉族,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市**家私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15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至2**6年7月1日表内拖欠利息3412.05元、未结记罚息4943.51元,共计拖欠利息、罚息8355.56元,2**6年7月1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到归还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市**家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129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市**家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区水阁工业区叶岙路6号的土地使用权对上述一至二项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土地使用权的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俞**、李**、周**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请求判令被告**市**家私有限公司、俞**、李**、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5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市**家私有限公司签订了《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编号:33**625410**15070**0),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授信额度人民币2150000元,授信期限从2**5年7月30日至2**6年6月30日。
同日,原告与被告**市**家私有限公司签订了《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3**6254100215070**0),同时签订了借据、支用单一份,根据借款合同第五条和借据、支用单的约定:本次贷款金额为2150000元,借款期限为11个月,即2**5年8月3日至2**6年6月30日;贷款年利率为6.887%,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即10.3305%;每月20号为指定还款日。
同日,原告与被告**市**家私有限公司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33**6254100415070**0),此合同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市**家私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33**6254100215070**0 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依据该合同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约定以其所有的位于**区水阁工业区叶岙路6号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国用(2007)第5092号)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3**6254100215070**0)项下的债权,被告愿意提供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叁拾万捌仟贰佰元正,(小写)3308200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合同签订后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丽(开)国资他项(2**5)第00046号)。
同日,原告与被告金秀明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33**6254100615070**0),被告俞**、李**、周**为被告**市**家私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自2**6年6月1日起被告**市**家私有限公司开始拖欠归还本息,截至2**6年7月1日,合计拖欠本金2150000元及利息 、罚息8355.56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市**家私有限公司未按时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根据《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在其提供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根据《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俞**、李**、周**应当对被告**市**家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保护原告资金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原告:**银行
负责人:
2**6年7月22日
证据目录
序号 | 证据名称 | 待证事实 | 备注 |
1 | 原告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 复印件 |
2 | 被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 | 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 复印件 |
3 | 《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据、放款单 | 诉状所述借款、放款及欠款欠息的事实 | 复印件 |
4 | 《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抵押登记证明 | 被告以自有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 | 复印件 |
5 | 《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 | 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 | 复印件 |
6 | 网上清单、结清试算 | 被告违约及拖欠贷款本息的事实 | 复印件 |
7 | 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 | 原告支付律师费的事实 | 复印件 |
提交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
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