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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与浙江**燃料有限公司、丽水市**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whj    时间: 2016-09-04  点击量: 601

    银行与浙江**燃料有限公司、丽水市**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银行

    被告一:浙江**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

    被告二:丽水市**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三:沈**,男,汉族,

    被告四:范**,女,汉族,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浙江**燃料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至2**6年7月8日表内拖欠利息32025.04元、表内罚息31.53元,未结记罚息20209.87元,共计拖欠利息、罚息52266.44元,2**6年7月8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到归还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浙江**燃料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252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浙江**燃料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区丽青路北侧机场路东面3号楼2层、**区丽青路北侧机场路东面3号楼311-315号房屋对上述一至二项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房产的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沈**、范**、王**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请求判令被告浙江**燃料有限公司、沈**、范**、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3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浙江**燃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编号:33**625410**13060005)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000元,授信期限从2**3年6月26日至2**5年6月25日。

    同日,原告与被告浙江**燃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3**6254100213060005),同时签订了借据一份,根据借款合同第五条和借据的约定:本次贷款金额为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2**5年6月25日至2**6年6月24日;贷款年利率为6.885%,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即10.3275%;每月20号为指定还款日。

    同日,原告与被告丽水市**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33**6254100413060007),此合同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浙江**燃料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33**625410**13060005的《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及依据该合同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约定以被告丽水市**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区丽青路北侧机场路东面3号楼2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丽房权证**区字第**05833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丽水国用(2003)第321号)、**区丽青路北侧机场路东面3号楼311-31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丽房权证**区字第**07681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丽(开)国用(2006)第2515号)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625410**13060005)项下的债权,被告愿意提供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佰伍拾捌万元正,(小写)7580000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合同签订后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丽房他证**区字第**145030号)。

    同日,原告与被告沈**、范**、王**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33**6254100613060005),被告沈**、范**、王**为被告浙江**燃料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自2**6年6月21日起被告浙江**燃料有限公司开始拖欠归还本息,截至2**6年7月8日,合计拖欠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 、罚息52266.44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浙江**燃料有限公司未按时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根据《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在其提供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根据《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沈**、范**、王**应当对被告浙江**燃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保护原告资金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原告:**银行**分行

                        负责人: **

    2**6年7月22日

    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待证事实

    备注

    1

    原告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复印件

    2

    被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复印件

    3

    《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据、放款单

    诉状所述借款、放款及欠款欠息的事实

    复印件

    4

    《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抵押登记证明

    被告以自有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

    复印件

    5

    《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

    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

    复印件

    6

    网上清单、结清试算

    被告违约及拖欠贷款本息的事实

    复印件

    7

    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

    原告支付律师费的事实

    复印件

    提交人:**银行**分行

                      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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