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
负责人:**,任行长。
被告一:江**,男,汉族,1963年8月
被告二:何**,女,汉族,1964年9月
被告三:章**,男,汉族,1978年8月
被告四:胡**,女,汉族,1981年4月
被告五:江**,男,汉族,1967年10月
被告六:何**,女,汉族,1982年7月
(丽水律师,丽水律师网,丽水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江**、何**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9959.62元并支付罚息2516.91元(2**6年7月14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债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江**、何**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3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章**、胡**、江**、何**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江**、何**、章**、胡**、江**、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5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江**、何**、章**、胡**、江**、何**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编号:33**39802**505180002)。协议第二、五条约定:从2**5年5月18日起至2**7年5月18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不超过本人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00元(大写:肆拾伍万元整)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5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江**、何**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编号33**3980215054198320),同时签订了借款支用单、借据一份,根据借款合同第一、四、十一、六十一条和支用单、借据的约定:本次贷款金额为1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2**5年5月19日至2**6年5月19日;贷款年利率为8.568%,罚息利率按借款利率加收30%,即11.1384%;每月19号为指定还款日。
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江**、何**开始尚能按时支付利息,但自2**6年6月20日起被告江**、何**开始拖欠归还本金,截止2**6年7月14日,被告拖欠本金149959.62元,表内罚息503.38元、表外罚息2**3.53元,共计拖欠罚息2516.91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江**、何**未按时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江**、何**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根据《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的约定,被告章**、胡**、江**、何**应当对被告江**、何**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保护原告资金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
负责人: **
2**6年7月22日
证据目录
序号 | 证据名称 | 待证事实 | 备注 |
1 | 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 复印件 |
2 | 被告身份证、结婚证 | 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 复印件 |
3 | 《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 | 诉状所述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 | 复印件 |
4 | 《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借款支用单、放款单、借据 | 诉状所述借款、放款及欠款欠息的事实 | 复印件 |
5 | 网上清单、贷款结清试算 | 被告违约及贷款本金余额、拖欠利息、罚息的事实 | 复印件 |
6 | 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 | 原告支付律师费的事实 | 复印件 |
提交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
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