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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whj    时间: 2016-09-06  点击量: 569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住所:某某寿尔福路4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747542204。

    负责人:王某某,任行长。

    被告一:邓某某,男,汉族,1977年4月

    被告二:吴某某,女,汉族,1982年4月

    被告三:高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邓某某、吴某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9999.9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至2**6年7月14日表内拖欠利息1038.02元、表外拖欠利息485.28元,表外罚息2194.31元,共计拖欠利息、罚息 3717.61元,2**6年7月14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到归还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邓某某、吴某某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3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高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请求判令被告邓某某、吴某某、高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5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邓某某、吴某某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编号:33**4057115069796241),同时签订了借据一份,根据借款合同第十六条和借据的约定:本次贷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2**5年6月11日至2**6年6月11日;贷款年利率为13.05%,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即 16.965%;每月15号为指定还款日。

    同日,原告与被告高某某签订了《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编号为33**4057615063053668),被告高某某为被告邓某某、吴某某的借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自2**6年5月16日起被告邓某某、吴某某英开始拖欠归还本息,截至2**6年7月14日,合计拖欠本金99999.98元及利息 、罚息 3717.61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邓某某、吴某某未按时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根据《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高某某应当对被告邓某某、吴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保护原告资金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

                        负责人: 王某某

    2**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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