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服务协议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新镇路9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0**256*859*49T。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被告: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某某区水电路682号天虹商务大厦6、7F,组织代码:9*3*0*09695753999F
负责人:姚某某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国领先的数字生态服务平台T-云系统V系列销售服务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服务费用59400元人民币。
3、请求判令被告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5年4月22日,被告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中国领先的数字生态服务平台T-云系统V系列销售服务协议。签订合同时被告向原告承诺为原告公司开办的中华律师网提供优化服务,在一定的时间内关键词在百度等搜索引擎排名提前。并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用594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开始,被告经办人姚某某、周星承诺一定会给原告提供优质的服务,对原告作出了很多口头承诺,还请求原告联系人为其介绍业务,后来原告联系姚某某、周星时,他们就借故推脱,最后干脆告知原告,他们已经离职了,不管了。
时间过去近一年,被告仍未兑现承诺,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了避免给我公司继续造成损失,原告依据《合同法》第94条、96条之规定,于20*6年4月20日向被告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但被告方在收到通知后仍然不理不睬。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依约提供服务已经构成违约,并根据合同法约定,在解除合同书到达之日起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已解除。被告应返还原告所支付的服务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 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 吴某某
20*6年7月23日
证据目录
序号 | 证据名称 | 待证事实 | 备注 |
* | 原告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 复印件 |
2 | 被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 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 复印件 |
3 | T-云系统V系列销售服务协议一份 | 原被告签订协议的事实 | 复印件 |
4 | 银行汇款单二份 | 原告已支付服务费用的事实 | 复印件 |
5 | 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 | 原告解除合同的事实 | 复印件 |
6 | EMS邮政快递查询单一份 | 被告已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的事实 | 复印件 |
提交人: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