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项目结算协议书
协议人:吴某某、苏某某(原陈某某)、付某某
协议人合伙经营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湖南资产包项目,由于沟通不够,产生纠纷,为了避免矛盾,经三方协商,订立结算协议如下:
一、付某某支付给吴某某叁佰捌拾柒万元、支付给苏某某叁佰万元。该款由长沙市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二约定支付给吴某某、苏某某各贰佰伍拾万元;付某某支付给吴某某壹佰叁拾柒万元,付某某支付给苏某某伍拾万元,付某某应该支付的壹佰捌拾柒万元由长沙市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担保垫付,付某某向长沙市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借条。
二、由于苏某某已经借给吴某某陆拾万元,第一条结算款支付账户约定如下: 长沙市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汇到吴某某账户叁佰贰拾柒万元;汇到苏某某账户叁佰陆拾万元。
三、本协议书约定的陆佰捌拾柒万元结算款在2016年7月10日前付清,如果违约,按照未付款的30%支付违约金。
四、第二条结算款付清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湖南资产包(包括长沙包和绥宁包)财产全部归付某某、付某某所有,与他人无涉。
五、本协议书约定的陆佰捌拾柒万元结算款由长沙市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付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吴某某与叶某某之间的事务由吴某某自行负责。
七、本协议书由结算人、付款担保人人签字盖章生效。
结算人:
付款担保人:长沙市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