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加,不少老年人在晚年会对自己的财产进行预先分配,但是宥于子女多,担心分配不均会影响子女间的亲情关系,甚至直接影响子女们履行赡养义务的积极性,因此,选择了使用遗嘱的方式来对自己去世后的财产进行合理分割,但写遗嘱可不是件简单的事,不少老人因为写遗嘱,不但夙愿未达成,还让子女们走上了法庭,打起了官司。
下面让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王某与马某育有三子王甲、王乙、王丙,2008年5月4日马某代患有中风的王某写下了一份代书遗嘱,其内容为:王某去世后,其所享有二分之一产权的房屋由王甲、王乙各继承二分之一,代书人马某及遗嘱人王某均在代书遗嘱上签名。2009年12月11日,王某因病去世,2010年2月8日马某因病去世,其后,王甲、王乙、王丙因房屋继承纠纷诉至法院,王甲、王乙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王丙认为遗嘱内容不真实,且不符合法定要件,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所有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王丙的诉讼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所有权。
法官讲法
王某请马某代书遗嘱的目的是为了将房屋继承权归属于王甲、王乙,但最终却未能如愿。是法律没有赋予王某这样的权利吗?答案是否定的。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因此,所有权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不受限制。王某的目的没能达成,问题出在遗嘱上。
律师提醒:代书遗嘱需要注意什么
第一、代书遗嘱至少要有三个人在场,其中一人为遗嘱人,另两位为见证人;
第二、代书遗嘱时间要写清楚,时间要素要包含年、月、日;
第三;代书遗嘱上至少要有三个人的签名: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
对照分析,可以发现案例中,马某为王某代书的遗嘱上只有两个人的签名,这份代书遗嘱无法满足代书遗嘱生效的要件要求,因此,人民法院判决遗嘱不生效。
但是不是只要当时在场的王甲或者王乙再签上一个名字,这份代书遗嘱就没有效力瑕疵了呢?答案还是否定的。因为严格来讲,马某、王甲、王乙都不具有合法的见证人资格。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马某、王甲、王乙都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是不能够作为见证人见证代书遗嘱的订立的。
说到这里,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除了近亲属都可以作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但这个结论同样是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可见,还有一些与继承人有特殊关系的人不可以作为见证人,如果选择了他们作为见证人,遗嘱同样无法正常生效。
最后,提几点书写代书遗嘱的建议:
第一,代书遗嘱的内容要素要完整,尤其是遗嘱时间和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千万不可遗漏;
第二,慎重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具有继承关系之外的亲属在场见证;
第三,可以邀请律师或者具有法律知识的朋友协助订立代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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