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接受邹某某的委托,指派某某律师为田某某与邹某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邹某某的代理人。代理律师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告实际交付被告借款人民币18000元,并且被告已在借款期限内将本金及利息还清。
2015年5月22日本案被告邹某某向原告田某某借款,原告在出具了借款本金为40000元人民币的借条后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实际向被告交付18000元人民币的借款。被告在借款期限内将借款及利息分多次通过手机银行转账、银行ATM机汇款等方式归还原告,并且在微信聊天中原告已承诺将借条撕毁。故原被告之间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二、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仅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借条一份,但是否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40000元人民币的借款缺乏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对其提出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人民币,原告为了得到高额的利息出具了借款金额为40000元人民币的借条,并事先扣除利息2000元,原告实际向被告交付借款18000元人民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并且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原告出具的借条违法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以实际交付的人民币18000元借款定为借款本金,其诉讼中要求归还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年 月 日